广州市民举报餐馆售野味反被罚,法院判决支持监管部门

2026-08-20 2251

一名顾客因知道自己点了野生蛇类却依然选择食用,随后立即举报商家,要求退还消费款并追究对方的违法行为。经过调查,商家受到了处罚,而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者开出了罚单。对此,顾客表示不满,称自己是为了收集证据才吃的,是否因此可以免责?8月19日,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最终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。事情发生在2024年3月20日,当时张某和朋友到广州市的一家餐馆就餐,进店前已开始拍摄。入座后,张某询问服务员有关水蛇粥的情况,服务员则告诉他没有此菜品,有的是眼镜蛇。经过协商,张某决定点眼镜蛇并要求制作。三天后,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称在该餐馆点了一份眼镜蛇,认为餐馆非法售卖野生动物,要求退还费用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。随后的调查结果确认涉事的食品确实来源于蛇类,4月8日,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的行为立案并做出了行政处罚。由于张某对此处罚不服,进行了行政复议,但结果仍然被维持,因此他选择将案件上诉至法院。在庭审中,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已经对涉事餐馆进行了处罚,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。张某仍不甘心,声称自己吃蛇类是为收集证据,又再次上诉。在审理过程中,广铁中院指出,根据相关法律,经营、销售及消费野生动物均属违法。在此案件中,餐馆销售野生蛇类及张某下单食用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撑,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他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,且措施合理合法。法院还强调,公民有权举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,但这并不需要举报者违法消费作为前提。张某在明知自己所购食品是野生蛇类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食用,其事后举报行为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的免责理由。最终,法院维持了原判,驳回了张某的上诉。法官提醒每位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、抵制滥食的法律义务。违反生态保护法规定,食用野生动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任何目标都无法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,而打击违法行为不应以自身违法为代价。合法的取证方式多样,包括拍照、录像、索要票据等,绝不需要通过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来获取证据,主动选择违法最终将受到法律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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